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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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艾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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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艾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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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杭州上城小毛蔬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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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上城小毛蔬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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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杭州上城小毛蔬菜有限公司与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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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上城小毛蔬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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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杭州艾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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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艾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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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晓芳、杭州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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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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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章昕羚、杭州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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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章昕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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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杨晓艳、杭州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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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杨晓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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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章昕羚与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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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章昕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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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晓芳与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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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陈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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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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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8民初6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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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6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上城小毛蔬菜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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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上城小毛蔬菜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上城小毛蔬菜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并支付以货款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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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 |
2 |
(2020)浙0108民初6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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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6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上城小毛蔬菜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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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上城小毛蔬菜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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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3 |
(2019)浙0108民初55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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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559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晓芳 被告- 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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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陈晓芳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8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晓芳工资16088.6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杭州和利记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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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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