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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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3387号原告广州市粤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良军、佛山市鑫梁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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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33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市粤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粤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黄良军 佛山市鑫梁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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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3387号黄良军、佛山市鑫梁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粤0111民初23387号原告广州市粤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良军、佛山市鑫梁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1民初23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黄良军、佛山市鑫梁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粤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黄良军、佛山市鑫梁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粤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粤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需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仙苑直街222号江高人民法庭联系方式:020-37050235联系人:张旭增法官528920492019-10-3010:29:04:0(2019)粤0111民初23387号原告广州市粤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良军、佛山市鑫梁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有限公司,公告,判决,逾期,广州市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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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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