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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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炎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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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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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23 |
2 |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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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525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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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12-25 |
3 |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炎林、李询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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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930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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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03-21 |
4 |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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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财保396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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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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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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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220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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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7-10 |
6 |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立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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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财保68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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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8-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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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60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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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02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柏祥 曾小娴 深圳市惠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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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026号之一深圳市惠顺科技有限公司、余柏祥、曾小娴:申请执行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66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0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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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2021)粤03民终189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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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9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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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988号张丽霞:本院受理上诉人曾坚锴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育华、张丽霞、曾丽君、胡坤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189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曾坚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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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3 |
(2021)粤03执56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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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62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波 粱嫦宝 深圳真爱百分百珠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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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27号之一粱嫦宝、黄波、深圳真爱百分百珠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6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6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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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4 |
(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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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霞 钟育华 曾丽君 胡坤泉 曾坚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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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钟育华、张丽霞: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坚锴、钟育华、张丽霞、曾丽君、胡坤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上诉状。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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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5 |
(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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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霞 钟育华 曾丽君 胡坤泉 曾坚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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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钟育华、张丽霞: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坚锴、钟育华、张丽霞、曾丽君、胡坤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第八页判项部分“一、被告曾坚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此后的罚息以本金18111707.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04%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补正为:“被告曾坚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此后的罚息以本金18111707.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04%上浮50%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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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6 |
(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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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霞 钟育华 曾丽君 胡坤泉 曾坚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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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钟育华、张丽霞: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坚锴、钟育华、张丽霞、曾丽君、胡坤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曾坚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111707.59元、罚息553285.42元、复利5985.8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此后的罚息以本金18111707.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04%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曾坚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6646.57元;三、就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坚锴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2506(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506191号)的房产、被告张丽霞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时代华庭1栋16B(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49968号)的房产、被告曾丽君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桂庙路北向南瑞峰花园1栋B-2313(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517369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就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钟育华、被告张丽霞、被告曾丽君、被告胡坤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曾坚锴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42623元,由原告负担7972元,五被告负担1346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139651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共计13965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钟育华、被告张丽霞、被告曾丽君、被告胡坤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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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7 |
(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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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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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钟育华、张丽霞: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坚锴、钟育华、张丽霞、曾丽君、胡坤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曾坚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111707.59元、罚息553285.42元、复利5985.8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此后的罚息以本金18111707.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04%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曾坚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6646.57元;三、就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坚锴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2506(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506191号)的房产、被告张丽霞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时代华庭1栋16B(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49968号)的房产、被告曾丽君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桂庙路北向南瑞峰花园1栋B-2313(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517369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就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钟育华、被告张丽霞、被告曾丽君、被告胡坤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曾坚锴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42623元,由原告负担7972元,五被告负担1346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139651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共计13965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钟育华、被告张丽霞、被告曾丽君、被告胡坤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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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8 |
(2020)粤0305执96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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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炎林 李询 李培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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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960号方炎林、李询、李培勇:申请执行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387号、(2019)粤03执3930号之一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9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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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9 |
(2019)粤03执393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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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9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炎林 李询 李培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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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930号方炎林、李询、李培勇:申请执行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38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9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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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10 |
(2019)粤03执352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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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5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壮勉 邹立欢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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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525号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申请执行人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83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5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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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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