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安监罚〔2018〕103号 | 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科室移交,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3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18年3月9日,根据余姚市安监局铸安一号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我局职监科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总经理程亮煌的陪同下,对你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安监管责改〔2018〕106号),责令你(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内部案件移交审批表、内部案件受移交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事实情况; 2、程亮煌和史良园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8年03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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