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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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耳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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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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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耳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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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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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诗语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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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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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改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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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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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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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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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9654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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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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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9658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昱贤、徐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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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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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昱贤、徐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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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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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文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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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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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龚正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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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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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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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92民初33210号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帅,第三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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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321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帅 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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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3210号刘文帅: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帅,第三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联系电话:020-366907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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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2 |
(2020)粤0192民初33061号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改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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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3061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改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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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3061号陈改珍: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改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3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1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改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院联系方式:廖助理020-366907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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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3 |
(2020)粤0192民初33210号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帅,第三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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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321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帅 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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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3210号刘文帅: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帅,第三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手机iphoneX64G黑色价款3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违约金142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2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六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联系电话:020-366907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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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4 |
(2020)粤0192民初33061号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改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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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3061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改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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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3061号陈改珍: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改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手机iPhone8plus256G价款2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违约金1456.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5日9时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七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联系电话:020-366907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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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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