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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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税三稽罚[2019]47 | 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1、2018年“应付工资明细账”年初贷方余额为235178.59元,当年度实际发放金额为1382361.51元,当年度工资已列“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为1444001.78元,差额为61640.27元。该部分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1640.2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1640.27*25%=15410.07元。2、2018年度账载职工福利费支出金额365629.34元,汇算清缴时调整为429958.06元(部分在办公经费中列支费用调整到福利费列支)。按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具实扣除的福利费支出为193530.6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6427.45元。汇算清缴时已调增224199.81元,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27.6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227.64*25%=3056.91元。3、2018年度账载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3232元,(其中12384元属汇算清缴时其他科目中调整到本科目列支)。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可扣除额为635255.33元,可按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的8%限额内扣除金额为110588.92元,已扣除13232元,差额97356.92元可调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在汇算清缴时,该项的调减额为104344.14元,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987.22元,该多调减部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987.22*25%=1746.81元。你公司上述三项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20213.79元。4、据你公司“长期借款”科目记载,你公司在2017年3月向华夏银行杭州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另在2016年12月向浙商银行短期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实际分别给关联企业“浙江辉盛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永远控股有限公司”所使用。(1)2017年初,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浙江永远控股有限公司余额为27756948.72元,2017年底余额为29786061.94元。2018年底余额为6281800.96元。(2)2017年3月14日,你公司向华夏银行杭州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同月16日,将此笔款项转汇给“浙江辉盛投资有限公司”,挂其他应收款科目。2017年12月,“浙江辉盛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此款项。据你公司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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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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