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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福矿业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137号1幢2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1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4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最高法民终952号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5-06
    2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最高法民终9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11-03 2021-02-25
    3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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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民终1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1-27
    4

    赖大福、葛修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川民终150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0-11-27
    5

    伍维清、伍新彬等与泸州方山新顺港埠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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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04民初3544号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伍新彬
    伍维清
    余效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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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2020-07-10 2021-01-04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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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5民初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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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7 2020-12-28
    7

    四川中翼盛汇股权公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川民初1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中翼盛汇股权公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3-09 2021-02-25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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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执保235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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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6 2019-12-31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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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民初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14 2019-09-29
    10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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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民终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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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04-15 2020-03-10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及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赖大福 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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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G09 2020-05-09
    2 (2018)桂民终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金禹矿业有限公司 任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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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G50G51中缝 2018-12-06
    3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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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25 2018-06-24
    4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西峡县鑫运冶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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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18-04-04
    5 (2015)南市民二初字第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金禹矿业有限公司 任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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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G25G28中缝 2018-03-29
    6 (2015)南市民二初字第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金禹矿业有限公司 任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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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楚雄市人民法院 G21 2017-11-02
    7 (2015)南市民二初字第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金禹矿业有限公司 任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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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G15 2016-09-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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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民初2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市金禹矿业有限公司 任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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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桂01民初2155号原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决定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一套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三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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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2

    (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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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民初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赖大福 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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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对葛修琼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符合保全条件,本院依法对葛修琼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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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4
    3

    (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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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民初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赖大福 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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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审理的(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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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4

    (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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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民初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赖大福 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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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偿还六笔借款本金共计244,370,452.16元及其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8年8月8日六笔借款的利息为263,905.18元、罚息为326,204.86元、复利为88.04元,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10120170004047、51010120170004216、51010120180000252、51010120180000314、51010120180000716、51010120180000827)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支付的860,000元抵扣第六笔借款的本金,从2018年8月22日起第六笔借款本金为38,306,452.16元,第六笔借款合同编号为51010120180000827];二、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公证费11,000元、邮寄费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用100,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有权对被告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灯盏坪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2009071120030000)、后山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2009101120040371)和广安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2009071120029997)、狐狸坡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2009101120040376)行使抵押权,有权对被告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叙永鑫福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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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1
    5

    (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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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民初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赖大福 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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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6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二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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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2
    6

    (2018)川民初144号四川中翼盛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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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民初1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中翼盛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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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已经受理(2018)川民初144号四川中翼盛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成都市蜀汉路265号)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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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4
    7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起诉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金融借款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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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民初29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起 被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赖大福 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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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起诉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初2904号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4月8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第二法庭(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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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8

    (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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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民初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赖大福 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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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4,370,452.16元及利息263,905.18元、罚息326,204.86元、复息88.04元,合计244,960,650.24元(利息和罚息为暂计至2018年8月8日的金额,实际应当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就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确认原告对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享有抵押权、质权,并有权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就其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审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11,000元、邮寄费4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8)川16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二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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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5
    9

    (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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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民初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赖大福 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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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初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4,370,452.16元及利息263,905.18元、罚息326,204.86元、复息88.04元,合计244,960,650.24元(利息和罚息为暂计至2018年8月8日的金额,实际应当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赖大福、葛修琼对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确认原告对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享有抵押权、质权,并有权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就其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审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11,000元、邮寄费4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8)川16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二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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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6
    10

    (2018)川05民初3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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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5民初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鑫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赖大福 葛修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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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5民初3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973806.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川鑫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21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背脊岭煤矿采矿权享有抵押权,并对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12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12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判令被告泸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对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六、判令被告赖大福、葛修琼对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差旅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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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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