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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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四川宏辉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文辉、刘天宝、黄亚细、黄唯、陈金杯、王书法、王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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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14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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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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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钰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远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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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民初277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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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04 |
3 |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倮果支行与攀枝花宝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大文、游明坤、高杰、王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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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3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倮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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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20 |
4 |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立亚、刘东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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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11执87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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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26 |
5 |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立亚、刘东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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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11执87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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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26 |
6 |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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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11执43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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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26 |
7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米易县远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红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山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瑕、黄梅涵、张德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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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4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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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04 |
8 |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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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110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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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13 |
9 |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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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111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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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13 |
10 |
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张楠、丁光杰、龙银华、程凯、汪玉涛、王磊、吴洪燕、丁征、林春兰追缴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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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42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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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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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402民初1467号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林、于本江、于学锋、于海、李连惠、李明红、沈东追偿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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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14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 于本林 于本江 于学锋 于海 李连惠 李明红 沈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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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1467号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林、于本江、于学锋、于海、李连惠、李明红、沈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林、于本江、于学锋、于海、李连惠、李明红、沈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184891.66元,并按年利率24%给付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二、驳回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72元,由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林、于本江、于学锋、于海、李连惠、李明红、沈东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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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2 |
(2019)川0402民初3420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赵磊、王均、邓强、许利、赵国民、周淑仙追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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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34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 赵磊 王均 邓强 许利 赵国民 周淑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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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3420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赵磊、王均、邓强、许利、赵国民、周淑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2465313.24元;2.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253200.00元(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本金400万元的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时至),并继续支付至所有债务清偿完毕时至;3.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3062.65元;4.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5.判令被告赵国民、周淑仙对以上第1-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对以下质押财产的质押权合法有效,并对以下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1).赵磊持有的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21万元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号:(川工商攀字)股权登记设字【2015】第000063号);(2).王均持有的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871.2391万元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号:(川工商攀字)股权登记设字【2015】第000043号);(3).邓强持有的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1480万元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号:(川工商攀字)股权登记设字【2015】第000042号);(4).许利持有的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20万元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号:(川工商攀字)股权登记设字【2015】第00041号);7.判令原告对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即攀工商东抵(2015)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并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8.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由几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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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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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3421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赵国民、周淑仙追偿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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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34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 赵国民 周淑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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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3421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赵国民、周淑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其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517687.64元;2.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9473.68元(以代偿金额517687.64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时止),并继续支付至所有债务清偿完毕时至;3.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3537.53元;4.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赵国民、周淑仙对以上第1-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由几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6号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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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4 |
(2019)川0402民初3134号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杨梅、曹建华追偿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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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31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杨梅 曹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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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3134号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杨梅、曹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攀枝花市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其向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偿还的借款本金1265335.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攀枝花市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98696.15元(计算方式:以1265335.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并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攀枝花市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53067.06元(253067.06元=1265335.28元*20%);4、请求判令被告攀枝花市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以上标的合计:1627098.49元。5、请求判决被告杨梅、曹建华对以上1-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林权(林权证号:会理林权证字(2012)第5134250040101zr001号)的抵押权(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513425201300001)合法有效,并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的诉讼费用由几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华夏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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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5 |
(2019)川04民终882号上诉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南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立亚、刘东远、何立钊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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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民终882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攀枝花市南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何立亚 刘东远 何立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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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民终882号上诉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南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立亚、刘东远、何立钊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川04民终883号、(2019)川04民终884号上诉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南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何立亚、刘东远、何立钊追偿权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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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6 |
(2019)川0402执保117号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子坪支行与盐边县精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夏永强、周华珍、周宁、宋喜越、邓刚文财产保全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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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执保117号 | -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子坪支行 当事人-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盐边县精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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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子坪支行与盐边县精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夏永强、周华珍、周宁、宋喜越、邓刚文财产保全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402民初13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对周华珍的银行存款在10786916.67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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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7 |
(2019)川民再177号申请人闻道芳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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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再1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闻道芳 再审被申请人-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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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闻道芳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本院(2019)川民再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按闻道芳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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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8 |
(2019)川0402民初2690号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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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26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鼎星钛业有限公司 赵国民 周淑仙 邓强 许利 赵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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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2690号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鼎星钛业有限公司、赵国民、周淑仙、邓强、许利、赵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14431200元,利息226011.68元,合计:14657211.68元;2、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14657211.6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0.43%的标准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0.645%的标准罚息,直至偿还完所有债务时止;3、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88000元;4判令被告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鼎星钛业有限公司、赵国民、周淑仙、邓强、许利、赵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原告对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并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几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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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9 |
(2019)川04民终561号即上诉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与被上诉人攀枝花运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成、董锡芳、何林刚、贾凤萍、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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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民终5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即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 被上诉人- 攀枝花运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李成 董锡芳 何林刚 贾凤萍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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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民终561号即上诉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与被上诉人攀枝花运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成、董锡芳、何林刚、贾凤萍、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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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10 |
(2019)川04民终554号即上诉人盐边县天时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世连、刘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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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民终554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即盐边县天时利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苏世连 刘庆 当事人- 盐边县天时利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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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民终554号即上诉人盐边县天时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世连、刘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0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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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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