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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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和鼎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智会、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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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28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和鼎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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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11-19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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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404执2514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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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404民初3726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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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372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高栏港经济区新鼎晟装卸服务部 被告- 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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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3726号之一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栏港经济区新鼎晟装卸服务部诉被告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37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栏港经济区新鼎晟装卸服务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元,由原告高栏港经济区新鼎晟装卸服务部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三日联系人:赵友祺0756-7266637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迎雁北路83号平沙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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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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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3726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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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372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高栏港经济区新鼎晟装卸服务部 被告- 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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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3726号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栏港经济区新鼎晟装卸服务部诉被告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3726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车费19,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利息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许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晓丽、黄亮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4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平沙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人:赵友祺0756-7266637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迎雁北路83号平沙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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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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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28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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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28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和鼎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智会 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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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2875号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和鼎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会、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404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和鼎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7,184元;二、被告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和鼎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67,1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和鼎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2元,由原告珠海市和鼎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3元,由被告内蒙古隆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联系人:朱全、余德明联系电话:0756-726697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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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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