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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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7〕675号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当事人:南关区客品客麻辣烫店 地址(住址):自由大路48号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邮编:13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220102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3221980080818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学士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8946649513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7年9月19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并调查核实,南关区客品客麻辣烫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挂牌南关区客品客麻辣烫店从事食品经营。该店有6张桌,2名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证,有一桌顾客正在用餐该餐饮单位处于营业状态。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及相关票据(点菜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五十元; 2、 没收相关物品;3. 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20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7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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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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