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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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荣和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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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行审24号 | - |
申请人-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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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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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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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718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荣和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欧文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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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荣和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文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F20186800111)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总价:919237元);二、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原告注销南宁市江南区仁和路55号荣和.公园里6号楼2单元十七层1706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2018062400890)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189288号);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3847.4元;(依合同约定,以合同总价919237元为基数,乘以20%计算);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000元;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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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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