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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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胡冬华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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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24执40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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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2 |
2 |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胡兴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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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015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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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31 |
3 |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吴道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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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64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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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30 |
4 |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正初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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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82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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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25 |
5 |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道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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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534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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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6-05 |
6 |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正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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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39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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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3-25 |
7 |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兴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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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8383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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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1-23 |
8 |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正初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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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006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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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1-01 | 2019-05-29 |
9 |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正初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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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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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兴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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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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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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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8116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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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811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广明 当事人-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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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8116号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广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1】7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广明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81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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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2 |
(2021)粤0305民初71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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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13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诺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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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134号深圳市艺诺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刘玉霞、刘玉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艺诺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刘玉霞、刘玉凤、冯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7134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艺诺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56元及利息损失2483.82元(以27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从2019年9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191.52元;以250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从2019年11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1626.3元;以171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从2019年12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1026元,均以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艺诺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承担维权合理损失8000元;3、被告刘玉霞、刘玉凤、冯玥对被告深圳市艺诺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14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6693482(叶助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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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3 |
(2020)粤0305执38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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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8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罗正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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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3820号罗正初: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93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38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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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4 |
(2018)粤0305民初15288号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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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5288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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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5288号罗正初: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正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正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30303.81元及利息(以130303.81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罗正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6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基数和起算时间如下:1.以22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6日起计算;2.以22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6日起计算;3.以22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6日起计算);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3.79元、保全费2254.08元,合计7367.87元,由原告负担1458.23元,由被告负担5909.64元。因原告向法院多预交受理费1388.47元,本院予以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民初1528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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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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