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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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公(小)行罚决字[2019]54451号 | 余姚市公安局小曹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12日,余姚市公安局小曹娥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宁波昊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22日向宁波**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了29.76吨硫酸,但在易制毒系统中输入的是4月21日购买,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余姚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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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2 | (2018)甬余建设一决字第3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 |
本机关接到余姚市规划局违法(章)建设行为处理联系单后,于2017年8月7日9时30分对位于滨海新城朗海北路西侧、兴海路南侧的宁波昊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宁波昊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搭建有两个车间、一个公厕以及一个磅站。其中,车间六系钢结构,南北长240.5米,东西长37.6米,除去西北角既有房屋面积61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429.8平方米,用于堆放材料;车间七系钢结构,南北长66.8米,东西长27.9米,建筑面积为1863.7平方米,用于生产车间;公厕系砖混结构,南北长9.9米,东西长10米,建筑面积为99平方米;磅站系砖混结构,南北长4.2米,东西长9.3米,两层,建筑面积为78.12平方米。四处建筑总建筑面积为10470.62平方米。当事人宁波昊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内容:1、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罚款15970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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