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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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星湾置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新区锦汇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杨智雄 李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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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0G71中缝 | 2020-08-27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南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南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市西部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市南国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吴庆华 吴美林 黄敏 陈汉荣 谢惠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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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2 | 2017-11-12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莫满发 邓耀海 廖新穗 董斌 欧阳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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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6 | 2017-07-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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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403执1445号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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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保202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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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国际灯饰城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策企业有限公司 杨智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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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国际灯饰城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杨智雄、珠海市华策企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9062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02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国际灯饰城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杨智雄名下价值相当于39328909.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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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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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深圳市美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美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杨峰、杨智雄、力高国际有限公司(POWERGOALINTERNATIONALLIMITED)、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策置地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企业有限公司、邢国琳、珠海市西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爱娣、李佳、杨春龄、第三人珠海市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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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90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珠海市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美典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美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 杨峰 杨智雄 力高国际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策置地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策企业有限公司 邢国琳 珠海市西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于爱娣 李佳 杨春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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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1906号珠海市美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杨峰、杨智雄、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邢国琳、于爱娣、李佳、杨春龄: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深圳市美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美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杨峰、杨智雄、力高国际有限公司(POWERGOALINTERNATIONALLIMITED)、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策置地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企业有限公司、邢国琳、珠海市西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爱娣、李佳、杨春龄、第三人珠海市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民初190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9时30分于本院第21调解室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4月20日9时30分于本院第77法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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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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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78号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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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7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洋实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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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778号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楼款抵扣工程合同款协议》;2.被告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973035.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973035.11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3.被告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定金100000元;4.被告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2999672020-04-2116:37:27:17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0)粤0106民初778号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策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洋实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830085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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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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