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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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615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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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2 |
| 2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廖丽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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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612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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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13 |
| 3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修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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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24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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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29 |
| 4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红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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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24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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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08 |
| 5 |
任卫国、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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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608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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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22 |
| 6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廖朗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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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24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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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10 |
| 7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香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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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24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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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10 |
| 8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农丕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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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24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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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10 |
| 9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现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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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24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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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10 |
| 10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海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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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24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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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1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5)青民二初字第21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运六 潘华燕 韦桥德 李桥武 韦桥恩 冯秀英 鹿寨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鹿寨县顺意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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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 2 | (2015)青民二初字第21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韦桥德 潘华燕 李桥武 李运六 韦桥恩 冯秀英 鹿寨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鹿寨县顺意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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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 3 | (2015)青民二初字第21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运六 潘华燕 韦桥德 李桥武 韦桥恩 冯秀英 鹿寨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鹿寨县顺意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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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2-01 |
| 4 | (2015)青民二初字第21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韦桥德 潘华燕 李桥武 李运六 韦桥恩 冯秀英 鹿寨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鹿寨县顺意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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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2-01 |
| 5 | (2016)桂0103民初140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罗兰 黄尚敏 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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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G24 | 2017-09-30 |
| 6 | (2017)桂0103民初84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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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富裕县人民法院 | G46 | 2017-09-10 |
| 7 | (2017)桂0103民初84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钟德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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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G46 | 2017-09-10 |
| 8 | (2017)桂0103民初84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文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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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7-09-10 |
| 9 | (2017)桂0103民初84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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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7-09-10 |
| 10 | (2017)桂0103民初84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俊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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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7-09-10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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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78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燕雄 卢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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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迢、卢燕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17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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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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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60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瀚华普惠有限公司 姚雪洁 卢嘉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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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60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追加)、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反诉状、通知书(反诉)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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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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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2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曾艺 郑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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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2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知书(变更)、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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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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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60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瀚华普惠有限公司 姚雪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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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60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追加)、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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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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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78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燕雄 卢迢 南宁市麦哲思餐饮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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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78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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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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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21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黄孙权保健用品经营部 黄孙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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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孙权、南宁市黄孙权保健用品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21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黄孙权、南宁市黄孙权保健用品经营部共同偿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3118.83元;二、被告黄孙权、南宁市黄孙权保健用品经营部共同支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及费用(计算方式:以263118.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925.42元应予以扣除);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孙权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132号16栋2单元2-602号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1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769元,保全费1946元,两项合计4715元,由被告黄孙权、南宁市黄孙权保健用品经营部共同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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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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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21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梁富学 李荣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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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富学、李荣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21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梁富学偿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209.8元;二、被告梁富学支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及费用(计算方式:以11520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3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4300元应予以扣除);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富学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6号翠湖新城D3栋2单元5层D3-2-401号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李荣婷对被告梁富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富学追偿;五、驳回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9元,由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3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316元,保全费1129元,两项合计2445元,由被告梁富学负担,被告李荣婷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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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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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21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丽英 南宁市英宏家具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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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英、南宁市英宏家具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21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李丽英、南宁市英宏家具店共同偿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8257.05元;二、被告李丽英、南宁市英宏家具店共同支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及费用(计算方式:以338257.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丽英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6号荣和MOCO社区2号楼1单元1506号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8元,由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6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222元,保全费2292元,两项合计5514元,由被告李丽英、南宁市英宏家具店共同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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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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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68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冯玉荣 杨林技 南宁市足非日用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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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足非日用品经营部、杨林技、冯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3民初16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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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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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44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蒋莲云及相关权利人 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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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桂0103执4457号被执行人李敏、蒋莲云及相关权利人:本院受理执行的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敏、蒋莲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桂0103执44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敏、蒋莲云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25号融昌·邕江银座3号楼1单元1-13A01号,并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桂0103执44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上述房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并向被执行人及涉案权利人告知本院将委托有关机构对前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阶段的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到场通知书、摇珠评估结果告知书、评估到场通知书、评估结论报告书、摇珠选定拍卖机构到场通知书、确定拍卖机构通知书、拍卖到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将在本院官网(http://qxqfy.chinacourt.org)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之后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报告有异议,你可在本院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对评估结论报告没有异议。如果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你已经履行完本案义务,你可以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评估、拍卖程序。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黄郁5679871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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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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