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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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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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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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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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增资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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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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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4172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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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72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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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菊: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于上述期间至本院领取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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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2 |
(2019)粤03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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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72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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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菊: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出资额(股权)赎回价款50991781元;二、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投资回报收益(以未付投资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相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用90000元;四、驳回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35.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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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3 |
(2019)粤03民初4172号魏宪菊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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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72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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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菊: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三十六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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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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