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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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与张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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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28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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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30 |
2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何清权、袁开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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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445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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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9 |
3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何清权、袁开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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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8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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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9 |
4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与陶燕凤、阳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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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24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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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30 |
5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与成都聚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成都聚源农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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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17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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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14 |
6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与成都巨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傲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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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1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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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14 |
7 |
烟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王学广;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汪术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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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3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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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5-14 |
8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黄中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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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执恢4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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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4 |
9 |
李宗华,贾婷,郑星,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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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执6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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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15 |
10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蒲禹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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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执恢498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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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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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324民初146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诉杨建明、熊贝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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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1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被告- 杨建明 熊贝贝 杨文明 徐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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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146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诉杨建明、熊贝贝、杨文明、徐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杨建明、熊贝贝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利息及罚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杨文明、徐光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7日上午9:00时在本院金城法庭科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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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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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2727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与文崇宇、周海霞、文辉、唐治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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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2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被告- 文崇宇 周海霞 文辉 唐治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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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2727号案件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与被告文崇宇、周海霞、文辉、唐治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文崇宇、周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偿还借款本199,925.97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12月25日,结欠的借期利息1,133.23元、逾期利息123,153.35元。自2017年12月26日始,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99,925.97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进行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9元,由被告文崇宇、周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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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3 |
(2018)川1324民初2727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诉文崇宇、周海霞、文辉、唐治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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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2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 被告- 文崇宇 周海霞 文辉 唐治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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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2727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与被告文崇宇、周海霞、文辉、唐治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文崇宇、周海霞偿还借款本金199925.97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利息、罚息至本息偿清之日;2.判令被告文辉、唐治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全部合理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9:00时在本院金城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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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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