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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魔睿科技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41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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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保18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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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6-30
    2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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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3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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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1-01
    3

    深圳市华睿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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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386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睿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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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8-13 2020-10-15
    4

    深圳市东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志和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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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民初162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东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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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12-20
    5

    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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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保17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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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08-13
    6

    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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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保1595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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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6-23 2021-01-22
    7

    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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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627执111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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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靖县人民法院 2020-05-21 2020-06-30
    8

    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与湖南衡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长印、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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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84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安德丰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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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4-13 2020-09-18
    9

    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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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92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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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12-03 2020-05-25
    10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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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6民终2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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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3 2019-12-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10执2927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29 详情
    2 (2021)粤0309执1960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04 详情
    3 (2020)粤0309执3860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26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9民初805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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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8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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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8055号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8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900元及利息(利息在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从原告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取回购买的货物,并向原告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185129.92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7元、保全费2377.87元,合计5814.87元,由被告负担1758元,原告负担4056.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刘银电话:0755-21052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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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2

    (2021)粤0309执196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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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960号 -

    原告- 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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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1960号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31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19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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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3

    (2020)浙0110民初9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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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97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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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9701号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周卫忠电话:0571-892626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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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4

    (2020)粤0309民初80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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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8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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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8055号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80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9900元,并立即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人民币69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5日为人民币4205.60元);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立即提取原告为其生产的货物成品(详见附件一),并向原告支付成品货款人民币185129.92元;3、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立即提取原告为其备货而定制的电子材料(详见附件二),并向原告支付电子材料货款112339.0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第1、2、3项暂计为人民币371574.5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05日16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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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5

    (2020)粤0309民初80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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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8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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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8055号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兴隆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80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9900元,并立即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人民币69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5日为人民币4205.60元);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立即提取原告为其生产的货物成品(详见附件一),并向原告支付成品货款人民币185129.92元;3、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立即提取原告为其备货而定制的电子材料(详见附件二),并向原告支付电子材料货款112339.0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第1、2、3项暂计为人民币371574.5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05日16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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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6

    (2020)粤0309执386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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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38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睿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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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3860号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睿林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556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38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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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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