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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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钱克巡与邵炜分、李芙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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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22民初253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钱克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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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1 |
2 |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吴柳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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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306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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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29 |
3 |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朱仲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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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3064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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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29 |
4 |
朱仲明与季君君、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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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9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朱仲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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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13 |
5 |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胡丽娟、朱建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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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9民初1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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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12-17 |
6 |
邵炜分与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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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3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邵炜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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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03 |
7 |
钱克巡与邵炜分、李芙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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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22民初18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钱克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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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8 |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柳周平、金育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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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1078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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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5-15 |
9 |
齐学青与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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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恢5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齐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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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03-06 |
10 |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王昶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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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执343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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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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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民终2773号 | 追偿权纠纷 |
被上诉人-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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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叶曾玲 沈朝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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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0 |
3 | (2017)浙0106民初431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高航 叶丹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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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4 |
4 | (2017)浙0106民初44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朱仲宽 陈秀红 胡丽娟 朱建森 吴柳娟 胡长江 朱仲亮 胡柳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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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7 |
5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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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6 |
6 | (2016)浙0104民初49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田支行 被告- 杭州哈有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杨振 杨坚 杨宪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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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56 | 2017-09-19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高航 叶丹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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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26 |
8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朱仲宽 陈秀红 胡丽娟 朱建森 吴柳娟 胡长江 朱仲亮 胡柳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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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17 |
9 | (2016)浙0191民初19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 被告- 兰启星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赖志发 蓝瑞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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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7-06-22 |
10 | (2016)浙0191民初19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 被告- 兰启星 徐方晓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赖志发 蓝瑞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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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7-06-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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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329执888号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2 | 详情 |
2 | (2021)浙0122执968号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0 | 详情 |
3 | (2018)浙0104执2378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4 | 详情 |
4 | (2017)浙0191执1591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26 | 详情 |
5 | (2017)浙0191执1587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26 | 详情 |
6 | (2017)浙0106执5052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4 | 详情 |
7 | (2017)浙0103执4548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1 | 详情 |
8 | (2017)浙0191执581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09 | 详情 |
9 | (2017)浙0103执1162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9 | 详情 |
10 | (2016)浙0103执467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6-12-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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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29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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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9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朱仲明 黄静静 被告-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季君君 季海燕 林起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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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941号之一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季君君、季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朱仲明、黄静静诉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季君君、季海燕、林起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黄静静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君君、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季海燕、林起祥的起诉的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黄静静撤回对被告季君君、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季海燕、林起祥的起诉。本院判决:一、被告季君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仲明代偿款98255.55元;二、被告季君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仲明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季海燕、林起祥对被告季君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56元,减半收取11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06元,两项合计2534元,由被告季君君、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季海燕、林起祥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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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2020)浙0103民初29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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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9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黄静静 朱仲明 被告-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季君君 季海燕 林起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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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季君君、季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朱仲明、黄静静诉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季君君、季海燕、林起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94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季君君返还原告代偿款102143.55元。2、请求判令被告季君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775.1(自2018年10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6.415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季海燕、林起祥对被告季君君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16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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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3 |
(2019)浙0106民初82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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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82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胡丽娟 朱建森 朱仲亮 胡柳花 朱仲宽 陈秀红 吴柳娟 胡长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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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娟、朱建森、朱仲亮、胡柳花、朱仲宽、陈秀红、吴柳娟、胡长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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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4 |
(2017)浙01民终27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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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77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陈灵辉 被上诉人-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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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昶、詹莹: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灵辉诉被上诉人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民终2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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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5 |
(2017)浙0106民初43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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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31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高航 叶丹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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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航、叶丹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航、叶丹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高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0000元及利息等,叶丹燕对高航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由高航、叶丹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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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6 |
(2017)浙0106民初44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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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4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朱仲宽 陈秀红 胡丽娟 朱建森 吴柳娟 胡长江 朱仲亮 胡柳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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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仲宽、陈秀红、胡丽娟、朱建森:本院受理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吴柳娟、胡长江、朱仲亮、胡柳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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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
7 |
(2017)浙0103民初13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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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3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 被告- 邵炜分 李芙容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沙朝峰 钱克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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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324号之一李芙容、沙朝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与被告邵炜分、李芙容、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沙朝峰、钱克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邵炜分、李芙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邵炜分、李芙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利息21217.03元、复利555.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此后利息按涉案《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计至本息全部结清为止);三、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沙朝峰、钱克巡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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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8 |
(2016)浙0103民初724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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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 被告- 朱仲明 黄静静 林起祥 季海燕 季君君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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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249号之一朱仲明、黄静静、林起祥、季海燕、季君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诉你们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仲明、黄静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借款本金152837.47元;二、被告朱仲明、黄静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利息5594.59元、罚息1760.06元、复利190.6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此后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三、被告林起祥、季海燕、季君君、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仲明、黄静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3元,均由被告朱仲明、黄静静、林起祥、季海燕、季君君、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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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9 |
(2016)浙0103民初8131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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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 被告- 季君君 朱仲明 黄静静 林起祥 季海燕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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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131号之二季君君、朱仲明、黄静静、林起祥、季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诉你们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8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季君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借款本金168761.4元,利息7119.18元、逾期利息3165.72元,复利368.58元(暂计至2016年3月16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案涉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朱仲明、黄静静、林起祥、季海燕、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季君君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被告季君君承担,被告朱仲明、黄静静、林起祥、季海燕、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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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10 |
(2017)浙0103民初132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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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3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 被告- 林起祥 季海燕 朱仲明 黄静静 季君君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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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321号之一林起祥、季海燕、朱仲明、黄静静、季君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诉你们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起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借款本金168753.78元。二、被告林起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利息6212.53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此后按合同号为杭联银(石祥)保借字第8011120150004056号《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至2017年2月3日)。三、被告林起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罚息3175.05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此后按合同号为杭联银(石祥)保借字第8011120150004056号《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林起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复利289.54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此后合同号为杭联银(石祥)保借字第8011120150004056号《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五、被告季海燕对被告林起祥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六、被告朱仲明、黄静静、季君君、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起祥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起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12元,两项合计5281元,由被告林起祥、季海燕、朱仲明、黄静静、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林起祥、季海燕、朱仲明、黄静静、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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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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