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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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天积维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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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5民初376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州天积维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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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5 |
2 |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孔昭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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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529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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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13 |
3 |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俊福帝豪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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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60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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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4-12 |
4 |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孙超、中南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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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484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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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17 |
5 |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黎铭、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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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93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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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3-17 |
6 |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友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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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43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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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8-06 |
7 |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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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2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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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5-11 |
8 |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孙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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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484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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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20 |
9 |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宏博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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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1734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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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08 |
10 |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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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民终2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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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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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5民初1383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勘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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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4 |
2 | (2017)粤0605民初136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川伟家业门窗设计有限公司 王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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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2 |
3 | (2017)粤0605民初136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川伟家业门窗设计有限公司 王辉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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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2 |
4 | (2017)粤0605民初136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川伟家业门窗设计有限公司 王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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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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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喻佳进与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邱模镇、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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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11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喻佳进 被告- 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 李诗彬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 邱模镇 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张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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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喻佳进与你、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邱模镇、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723民初1172号判决书,主文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喻佳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4290.49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喻佳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4290.49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各自赔偿喻佳进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64132.01元;四、喻佳进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00945.2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各自赔偿50%,即人民币100472.62元;五、喻佳进返还李诗彬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各10000元,在喻佳进获得的理赔款中予以扣减;七、喻佳进支付的鉴定费1900元,由喻佳进自负30%,即人民币5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赔偿70%,即人民币13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支付的鉴定费2430元,由喻佳进承担30%,即人民币72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自负70%,即人民币1701元;八、驳回喻佳进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四、六、七项互相抵扣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向喻佳进赔偿159496.1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应向喻佳进赔偿158895.12元,喻佳进实得288391.24元,喻佳进返还李诗彬30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003元,由被告李诗彬承担4502元,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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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2 |
黄宪与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邱模镇、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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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117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黄宪 被告- 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 李诗彬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 邱模镇 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张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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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黄宪与你、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邱模镇、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723民初1173号判决书,主文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黄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1903.17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黄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1903.17元;三、黄宪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32471.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各赔偿50%,即人民币16235.84元;四、黄宪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3749.0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赔偿,由其各自赔偿50%,即人民币6874.52元;五、黄宪返还李诗彬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六、驳回黄宪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50027.0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向黄宪赔偿25013.5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应向黄宪赔偿25013.51元,黄宪实得48027.02元,黄宪返还李诗彬2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被告李诗彬承担901元,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邱模镇承担901元,张高、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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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3 |
冯印根与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邱模镇、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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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117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冯印根 被告- 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 李诗彬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 邱模镇 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张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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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冯印根与你、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邱模镇、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723民初1174号判决书,主文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冯印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1903.17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冯印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1903.17元;三、冯印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4264.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各赔偿50%,即人民币2132.15元;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冯印根财产损失2000元;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冯印根财产损失2000元;六、冯印根剩余财产损失和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6219.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赔偿,由其各自赔偿50%,即人民币38109.6元;七、冯印根返还李诗彬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八、驳回冯印根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合计人民币88289.8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向冯印根赔偿44144.9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应向冯印根赔偿44144.92元,冯印根实得86289.84元,冯印根返还李诗彬2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74元,由被告李诗彬承担1287元,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邱模镇承担1287元,张高、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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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4 |
喻佳进诉邱模镇、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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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11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喻佳进 被告- 邱模镇 李诗彬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 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 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张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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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邱模镇:本院受理的喻佳进与你、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723民初1172号判决书,主文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喻佳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4290.49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喻佳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4290.49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各自赔偿喻佳进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64132.01元;四、喻佳进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00945.2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各自赔偿50%,即人民币100472.62元;五、喻佳进返还李诗彬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各10000元,在喻佳进获得的理赔款中予以扣减;七、喻佳进支付的鉴定费1900元,由喻佳进自负30%,即人民币5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赔偿70%,即人民币13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支付的鉴定费2430元,由喻佳进承担30%,即人民币72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自负70%,即人民币1701元;八、驳回喻佳进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四、六、七项互相抵扣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向喻佳进赔偿159496.1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应向喻佳进赔偿158895.12元,喻佳进实得288391.24元,喻佳进返还李诗彬30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003元,由被告李诗彬承担4502元,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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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5 |
黄宪诉邱模镇、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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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117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黄宪 被告- 邱模镇 李诗彬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 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 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张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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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邱模镇:本院受理的黄宪与你、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723民初1173号判决书,主文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黄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1903.17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黄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1903.17元;三、黄宪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32471.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各赔偿50%,即人民币16235.84元;四、黄宪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3749.0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赔偿,由其各自赔偿50%,即人民币6874.52元;五、黄宪返还李诗彬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六、驳回黄宪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50027.0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向黄宪赔偿25013.5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应向黄宪赔偿25013.51元,黄宪实得48027.02元,黄宪返还李诗彬2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被告李诗彬承担901元,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邱模镇承担901元,张高、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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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6 |
冯印根诉邱模镇、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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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117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冯印根 被告- 邱模镇 李诗彬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 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 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张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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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邱模镇:本院受理的冯印根与你、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张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723民初1174号判决书,主文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冯印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1903.17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冯印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1903.17元;三、冯印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4264.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各赔偿50%,即人民币2132.15元;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冯印根财产损失2000元;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冯印根财产损失2000元;六、冯印根剩余财产损失和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6219.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赔偿,由其各自赔偿50%,即人民币38109.6元;七、冯印根返还李诗彬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八、驳回冯印根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合计人民币88289.8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向冯印根赔偿44144.9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应向冯印根赔偿44144.92元,冯印根实得86289.84元,冯印根返还李诗彬2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74元,由被告李诗彬承担1287元,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邱模镇承担1287元,张高、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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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7 |
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与被告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邱模镇、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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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岳九升 岳剑豪 罗兰俐 岳明亮 岳淑圆 被告- 李诗彬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邱模镇 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 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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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邱模镇、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与被告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邱模镇、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不服本院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赣0723民初40号民事判决,分别并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请求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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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8 |
原告岳明亮等与被告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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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岳九升 罗兰俐 岳淑圆 岳剑豪 岳明亮 被告- 李诗彬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邱模镇 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 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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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邱模镇、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与被告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邱模镇、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72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内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赔偿医疗费计1903.1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75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赔偿医疗费计1903.1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75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支付理赔款计509157.25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支付理赔款计509157.25元。五、以上一、二、三、四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8元,由原告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负担22元,被告李诗彬负担7243元,被告邱模镇负担7243元。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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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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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40号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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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3民初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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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邱模镇、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岳明亮、岳九升、罗兰俐、岳剑豪、岳淑圆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邱模镇、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用合计953561.8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对该款项承担赔付责任;2、判令被告李诗彬、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邱模镇、上饶市佳辉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3、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723民初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张贴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阳裕光电话:87284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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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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