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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大铝塑

    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桃源镇振兴东路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鲍爱萍与钟惠明、王永翔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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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鲍爱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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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鲍爱萍与钟惠明、王永翔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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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鲍爱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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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鲍爱萍与钟惠明、王永翔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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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鲍爱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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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道珍与钟惠明、王永翔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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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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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吴江市桃源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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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桃源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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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沈志祥与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钟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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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沈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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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15305吴宏华与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钟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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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吴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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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华顺根与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钟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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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华顺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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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华美根与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钟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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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华美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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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李道珍与钟惠明、王永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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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道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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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苏0509执9230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08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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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09民初1441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鲍爱萍 被告- 钟惠明 王永翔 姚惠华 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 苏州深苏亿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市汇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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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惠明、王永翔、姚惠华、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苏州深苏亿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汇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爱萍与被告钟惠明、王永翔、姚惠华、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苏州深苏亿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汇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441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承办人:陆蕴电话:0512-6349507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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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8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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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09民初1441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鲍爱萍 被告- 钟惠明 王永翔 姚惠华 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 苏州深苏亿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市汇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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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惠明、王永翔、姚惠华、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苏州深苏亿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汇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爱萍与被告钟惠明、王永翔、姚惠华、吴江市中大铝塑门窗厂、苏州深苏亿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汇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44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6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康琳联系电话:0512—63495093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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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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