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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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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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民终2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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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19-12-19 |
2 |
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煌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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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7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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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8-29 00:00:00 | 2019-01-09 |
3 |
蔡高潮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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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64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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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8-08-06 00:00:00 | 2018-12-27 |
4 |
原告朱旭东与被告张维顺、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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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5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朱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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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9-13 | 2017-10-30 |
5 |
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等与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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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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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14 | 201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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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雄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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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11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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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6-10-28 | 2016-12-21 |
7 |
原告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施培财、王茗芽、庄树川、林惠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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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03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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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5-11-18 | 2016-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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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民终2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永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轩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 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 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翔景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陈埭鑫家润食品商行 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桦晨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峰杰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煜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晋江纬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鑫正杰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少琳 洪仲育 洪祖良 黄俊强 林惠红 邱聪明 施培财 王茗芽 吴育红 庄树川 李琳瑯 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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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2 | 2019-08-04 |
2 | (2018)闽民终2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永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轩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 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 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翔景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陈埭鑫家润食品商行 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桦晨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峰杰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煜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晋江纬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鑫正杰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少琳 洪仲育 洪祖良 黄俊强 林惠红 邱聪明 施培财 王茗芽 吴育红 庄树川 李琳瑯 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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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G9G12中缝 | 2018-04-05 |
3 | (2016)闽05民初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永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轩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 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 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翔景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陈埭鑫家润食品商行 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桦晨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石狮市峰杰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煜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晋江纬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鑫正杰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 施培财 王茗芽 庄树川 林惠红 吴育红 邱聪明 洪祖良 李琳王朗 黄俊强 陈少琳 洪仲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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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7-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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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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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64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 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蔡高潮 洪锦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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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闽0582民初6473号原告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潮、洪锦云、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项14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潮、洪锦云的诉讼请求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负担。洪锦云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来本院领取,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潮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洪锦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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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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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64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 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蔡高潮 洪锦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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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闽0582民初6473号原告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潮、洪锦云、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兑汇票,原告向第三人办理贴现,因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被拒绝付款,第三人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代为偿还150万元。请求判令: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潮、洪锦云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潮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洪锦云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市莹琪鸿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蔡高潮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洪锦云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8年4月23日,本院定于2018年5月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如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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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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