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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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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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执138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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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1 |
2 |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高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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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民终340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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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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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兴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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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执保6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淮安市兴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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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5 |
4 |
上海兴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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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7民初67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兴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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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9 |
5 |
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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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12792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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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1 |
6 |
廖永红、创建筑器材租赁部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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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11执保11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同创建筑器材租赁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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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2 |
7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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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22执17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九州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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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8 |
江阴市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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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1民初125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阴市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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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9 |
9 |
宿迁市金坤新建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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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302执保269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新建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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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10-11 |
10 |
常州阔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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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5执33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州阔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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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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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57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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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7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首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年华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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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710号深圳市嘉年华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首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成锋、林祥斌、林祥峰、胡爱琴: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年华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首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成锋、林祥斌、林祥峰、胡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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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1)粤0305民初1586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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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亿通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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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863号深圳市亿通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洋、深圳市首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祥峰、林金水、吴著勇、于庆祥: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通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洋、深圳市首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祥峰、林金水、吴著勇、于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58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亿通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35000000.00元、利息2776638.50元、罚息1368333.32元、复利153473.22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洋、深圳市首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祥峰、林金水对被告深圳市亿通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吴著勇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的碧水龙庭4栋1单元7C(深房地字第5000397062号)和被告于庆祥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的金地塞拉维花园11栋01A(深房地字第5000580302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置所得房屋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2021年12月02日14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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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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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105民初177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肖中海 肖力 被告- 重庆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海亮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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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776号原告肖力、肖中海与被告重庆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海亮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民工工资)1472307.12元级计算资金占用费121773.83元(计算至今占用费从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并以1472307.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年计算,并从2019年2月1日起以1472307.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年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为止;2、判令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海亮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代付民工工资的义务;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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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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