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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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蓉与广西宝筹典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敦远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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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59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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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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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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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59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坤蓉 被告- 广西宝筹典当有限公司 邱小敏 广西南宁敦远商贸有限公司 李昕彤 黄娟 广西世昌堂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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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坤蓉诉被告广西宝筹典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敦远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世昌堂工贸有限公司、黄娟、李昕彤、邱小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李坤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李坤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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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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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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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59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坤蓉 被告- 广西宝筹典当有限公司 邱小敏 广西南宁顿远商贸有限公司 李昕彤 黄娟 广西世昌堂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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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桂0103民初5930号原告李坤蓉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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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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