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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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32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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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32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机械工业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顺明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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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3230号海南顺明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机械工业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顺明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表、廉政监督卡、当庭认证宣判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琼0107民初3230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综合物业管理费105835.8元(其中,物管费48826.4元、空调服务费48826.4元、大厦水费4944.7元、电费3238.3元),该综合物业管理费105835.8元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所欠全部综合物业管理费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和滞纳金8100元(暂从2021年3月10日计至2021年6月10日,滞纳金以90000元为基数,按日1%‰算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起止)及利息3465元[以90000元为基数,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4%)的利息计,暂计暂从2021年3月10日计至2021年6月10日,利息为3465元,主张的期限从2021年3月10日至被告付清该所欠综合物业管理费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11740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8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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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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