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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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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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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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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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与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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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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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21-01-08 |
3 |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上饶市广丰区九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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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执650号之三 | -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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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10-21 |
4 |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上饶市广丰区九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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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执650号 | -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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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3-01 | 201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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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上饶市广丰区九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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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执65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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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3-01 | 201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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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与上饶市广丰区九华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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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40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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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1 | 2018-12-24 |
7 |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与上饶市广丰区九华实业有限公司、徐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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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40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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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6-27 | 2018-12-24 |
8 |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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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1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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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7 | 2020-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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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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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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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与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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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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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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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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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 被上诉人-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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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二、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借款本金16471982.2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857566.6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6471982.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在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2690.8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32.61元,合计462723.41元,由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52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对其中的88560元承担连带责任),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负担167523.41元。二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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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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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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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 被上诉人-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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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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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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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第三人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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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当事人- 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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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第三人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分别提交的上诉状。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借款本金16471982.2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16日的利息为12474320.44元,并从2019年8月17日起,以1647198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在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269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690.80元,由原告负担58153.80元,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共同负担1495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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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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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第三人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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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当事人- 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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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第三人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支付货款16471982元,并按日利率0.1%计算支付违约金22723242元(违约金自2016年1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准确金额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对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请一列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定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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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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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第三人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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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当事人- 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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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第三人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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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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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第三人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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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当事人- 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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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行、第三人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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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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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第三人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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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当事人- 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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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第三人江西苏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雄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支付货款17667953.37元,并按日利率0.1%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918330.16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准确金额根据货款全部清偿之日计算);2、判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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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
8 |
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诉被告徐仕华、毛志腾、上饶市广丰区九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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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40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 被告- 上饶市广丰区九华实业有限公司 毛志腾 徐仕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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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仕华、毛志腾、上饶市广丰区九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赣0102民初400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赵国文联系电话:0791-8868135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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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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