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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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宪华、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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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杨宪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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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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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32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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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327号 | - |
原告- 杨宪华 当事人- 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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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327号之一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杨宪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3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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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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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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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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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审理原告杨宪华诉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宪华返还本金70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宪华支付奖励年化利息34000元;三、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宪华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于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第一项返还700000元本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杨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2.3元、保全费4216.14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案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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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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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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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宪华 当事人- 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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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杨宪华与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合伙协议》等四份合同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原告投资款70万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原告投资收益35000元人民币(以70万元为本金,按照双方签署的《投资确认书》约定的投资收益奖励年化5%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至两被告归还完全部投资款为止(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8月9日为4229.17元);5.请求被告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5日10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6693482(叶助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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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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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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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杨宪华与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合伙协议》等四份合同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原告投资款70万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原告投资收益35000元人民币(以70万元为本金,按照双方签署的《投资确认书》约定的投资收益奖励年化5%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至两被告归还完全部投资款为止(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8月9日为4229.17元);5.请求被告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5日10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6693482(叶助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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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5 |
(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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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宪华 当事人- 深圳备倍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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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蛇口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116号深圳备倍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宪华与被告深圳市汇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三十一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联资管十七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联鑫二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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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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