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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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邝朝胜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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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嘉欣 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 邝朝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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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邝朝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邝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二、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00496元;三、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0148.8元;四、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3000元;五、被告李嘉欣对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36元,由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39476112021-05-3116:17:57:281联系人:张学滢、薛梅(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邝朝胜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邝朝胜: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张学滢、薛梅电话:830066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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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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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5124号广州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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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51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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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5124号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要求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广州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100元整。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日09时30分第三十四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761252021-04-1515:36:07:667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1)粤0106民初5124号广州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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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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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邝朝胜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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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 李嘉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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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邝朝胜:本院受理的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11月17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00496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0148.8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3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741032020-12-0116:20:06:568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33898号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堡建材有限公司、李嘉欣、邝朝胜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邝朝胜: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020-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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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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