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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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质监罚字〔2018〕024号 |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质监罚字〔2018〕024号当事人: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1220101123998130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勇性别:男职务:总经理地址(住址):高新区创新路1616号邮编:130000电话:85077188违法事实:2018年9月4日,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丶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春新区分局联合对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经调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共有44台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情况说明;4.设备铭牌照片;5.营业执照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7.委托书。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2.处十万元罚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地址:人民广场2303号帐号: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002203112005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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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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