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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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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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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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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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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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2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郑志强 郭少珠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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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民初32291号 郭少珠、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郑志强、郭少珠、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32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077648.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均以1077648.5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21年7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2年1月17日,利息为27468.35元、罚息为1279.63元、复利为504.89元); 二、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区中山大道与金环二路交汇处以东路泰禾广场2栋A座19层1909号房产,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08.1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经预交受理费14708.18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708.18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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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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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2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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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2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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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291号郭少珠、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郑志强、郭少珠、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32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077648.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均以1077648.5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21年7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2年1月17日,利息为27468.35元、罚息为1279.63元、复利为504.89元);二、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区中山大道与金环二路交汇处以东路泰禾广场2栋A座19层1909号房产,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708.1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经预交受理费14708.18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708.18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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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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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985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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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98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福建顺明贸易有限公司 林美 梁清华 李德峰 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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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9852号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福建顺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李德峰、梁清华、林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合同》(编号:0477887)的债权本息,合计人民币(下同)8,476,658.93元(其中,本金为6,800,000.00元;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2年4月14日,为1,884,724.28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一为原告实现《借款合同》(编号:0477887)的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等)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上述诉讼请求涉及的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三、被告五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依法处置的被告三、被告五持有的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10时0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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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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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8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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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89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商慧科技有限公司 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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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899号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商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榆生、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商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林榆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利息34084.93元,总额为11034084.93元,被告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林榆生代偿后,有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相关规定主张权利;二、确认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本金11000000元,利息34084.93元,总额为11034084.93元;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深圳市深商慧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8%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抵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深商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公告费1900元;五、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249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2959.65元,被告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林榆生、深圳市深商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7289.35元。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的90249元,本院予以退回8728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林榆生、深圳市深商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林榆生、深圳市深商慧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289.35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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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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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56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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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5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朱大金珠宝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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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609号张红娟: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朱大金、张红娟、深圳市南山区朱大金珠宝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35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大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42193.59元,本金罚息126201.56元,利息罚息6897.56元(罚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0日,暂计日之后的本金罚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262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朱大金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北向南瑞峰花园1栋B-3013号房产[不动产证明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70637号]享有抵押权,就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朱大金的债务,对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红娟以其与被告朱大金共有的家庭财产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朱大金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朱大金珠宝行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朱大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减半收取21742.6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742.66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朱大金、张红娟、深圳市南山区朱大金珠宝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742.66元、保全费5000元,逾期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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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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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67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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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676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东莞市招益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七宝幼儿园 东莞市旭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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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6766号胡桂容、李灿荣、邓少球、胡垒业、东莞市旭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招益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东莞市南城七宝幼儿园与被上诉人胡桂容、李灿荣、邓少球、胡垒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旭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招益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将相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彭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玮娜、审判员许莹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陈颖兼任。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四、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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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7 |
(2020)粤03民初4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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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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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317号彭海泉、王强、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彭海泉、王强、林振洪、林明洪、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一审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通知书(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诉讼通知书(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补充证据材料副本。本案定于2022年1月11日10: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2年13日1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5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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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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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67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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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67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王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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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678号之一王莲: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73611.31元、利息70986.29元、本金罚息8596.29元、利息罚息3149.35元(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9月8日,此后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王莲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十二橡树庄园(二期)L组团115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40400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13.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1414.02元,被告王莲负担21399.68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合计21399.6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21399.68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当天发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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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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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72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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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72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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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721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萌与被告你方、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7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755-2325914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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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10 |
(2021)粤0304民初4690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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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丘春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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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06号丘春城: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丘春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丘舂城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0412.53元及利息27458.22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9439.72元及本金罚息15893.39元、利息罚息2125.11元,暂计平2021年7月20日,应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丘春城承担;以上暂计人民币117870.7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01日0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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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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