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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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13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所属车辆在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前网D街坊东片地块项目D-47地块出入口驶出时,途经工地前道路,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污染长度为50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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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详情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139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4-1000:10:00,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前网D街坊东片地块项目D-47地块工地,夜间进行12号楼四层墙柱五层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2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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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详情 |
3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694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2-2022:50:00,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前网D街坊东片地块项目D-46、D-47、D-48地块一标段,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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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详情 |
4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672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2-1422:48:00,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城市中心区前网D街坊东片地块项目D-47地块工地,夜间进行4-1负二层墙柱、负一层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及用塔吊卸载钢筋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4-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4-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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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详情 |
5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613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2522:50:00,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蒲州片p03-06地块安置房工程工地,夜间进行土方挖掘、外运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3-2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3-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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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详情 |
6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559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0523:10:00,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蒲州片P03-06地块安置房工程工地,夜间进行土方挖掘、外运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3-2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3-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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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详情 |
7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567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0622:10:00,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前网D街坊东片地块项目工地(D-47地块),夜间进行土方挖掘、外运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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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8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530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2300:12:00,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前网D街坊东片地块项目D-47地块工地,夜间进行土方挖掘、外运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19-1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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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9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522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2101:21:00,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前网D街坊东片地块项目D-47地块工地,夜间进行土方外运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19-1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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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10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1-407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2810:10:00,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蒲中路同人花园北侧P03-06地块,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工地内设置一个垃圾桶,垃圾桶内易腐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19-12-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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