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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江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少岷南路29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2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8

    法律诉讼17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有超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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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2财保140号 -

    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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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23 2021-09-30
    2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健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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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2民初36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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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30
    3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爱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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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2民初36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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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30
    4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爱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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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2民初36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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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30
    5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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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2执恢51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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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10-14
    6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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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2民初39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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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28
    7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世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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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2民初32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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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27
    8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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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2民初38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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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09-30
    9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陈世超、文泽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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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2执恢2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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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10 2021-09-30
    10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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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2民初39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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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10 2021-09-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兴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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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2民初17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兴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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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2民初1781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海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赵兴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50,000元以及利息75,344.38元(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如被告赵兴海未按第二项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赵兴海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汇金路8号1幢2单元15号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7)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2963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泸州不动产证明第0010648号]所得价款以优先清偿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4元,由被告赵兴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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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2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官民、张朝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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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2民初28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官民 张朝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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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2民初2809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官民、张朝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由于被告拒不履行借款合同下规定的还款义务,要求与被告解除借款合同;2、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和截止于起诉之日利息3712.05元,及还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11时00分在本院先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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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30
    3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明君、杨丽君、蒋银华、鲁银珍、鲁云华、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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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2民初28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明君 杨丽君 蒋银华 鲁银珍 鲁云华 王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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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2民初2810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明君、杨丽君、蒋银华、鲁银珍、鲁云华、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28.10万元贷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是198368.03元,实际应支付的利息待被告偿还本金时再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3、变卖拍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归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先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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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30
    4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明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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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2民初28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侯明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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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2民初2869号案件关于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明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侯明友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万元及截至2018年11月7日所欠利息3627.47元(实际归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实际还款日为准);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本诉讼费用、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10时在本院福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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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5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洪荣、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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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2民初28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韩洪荣 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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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2民初2870号案件关于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洪荣、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韩洪荣、易芳夫妻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万元及截至2018年11月7日所欠利息1688.97元(实际归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实际还款日为准);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本诉讼费用、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福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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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6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正其、黎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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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2民初28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正其 黎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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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2民初2871号案件关于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其、黎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正其、黎月明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万元及截至2018年11月7日所欠利息5465.71元(实际归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实际还款日为准);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本诉讼费用、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11时在本院福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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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7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应强、刘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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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2民初3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应强 刘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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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2民初328号案件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应强、刘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应强、刘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为1800元,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被告李应强、刘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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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8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高兵、冯祥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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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2民初13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高兵 冯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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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高兵、冯祥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52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高兵、冯祥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截止2019年3月12日利息为22074.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被告张高兵、冯祥书负担(该款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张高兵、冯祥书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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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2
    9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清全、胡基琼、伍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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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2民初20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清全 胡基琼 伍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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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2民初2053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清全、胡基琼、伍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万元和利息21037.07元(该利息截止于2018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请依法判令被告胡基琼、伍义明名下1套住房(位于合江镇七段十二组滨江路上段三期工程(一期)纤藤街、建筑面积66.37平方米)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3、请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资产评估费、诉讼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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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10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如英、何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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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2民初3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如英 何锡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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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2民初330号案件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如英、何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如英、何锡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为3700元,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被告朱如英、何锡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7-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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