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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祥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前进路6号1栋3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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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733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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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1-14 2020-11-27
    2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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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733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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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1-14 2019-12-24
    3

    (2019)粤1972执271号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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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27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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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28 2019-06-17
    4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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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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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2-13 2019-11-03
    5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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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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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1-21 2019-10-26
    6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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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4执恢7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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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8-11-06 2019-01-02
    7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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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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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7-31 2019-08-29
    8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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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民辖终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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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04 2019-01-10
    9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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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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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2-23 2019-10-26
    10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玲隆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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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14执6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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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8-02-22 2018-08-10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58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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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14
    2 (2018)粤19民辖终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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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6
    3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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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23
    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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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23
    5 (2017)粤1972民初12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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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1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执7334号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公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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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7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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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7334号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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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2

    (2019)粤1972执7334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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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7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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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7334号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92349.3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被执行人亦需依据执行传票,于传票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到虎门人民法庭接收询问(需自行与案件经办人员约定具体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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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3

    (2019)粤1972执271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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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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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271号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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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7
    4

    (2018)粤1972民初5829号之一判决公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73492132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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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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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29号之一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7349213274):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限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15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4157.8为本金,自2018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9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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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8
    5

    (2019)粤1972执27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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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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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271号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100072.28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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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0
    6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判决公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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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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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四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91330109762029539F):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055.37元及利息(以235055.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3元、保全费169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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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4
    7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判决公告(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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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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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三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914411700592438523X):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055.37元及利息(以235055.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3元、保全费169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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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8
    8

    (2018)粤1972民初5829号公告【(2018)粤1972民初58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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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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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29号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7349213274):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18.11.30)、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18)粤1972民初582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对账单三张等证据,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8415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给原告;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8)粤1972民初58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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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4
    9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传票公告(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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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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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二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914411700592438523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18)粤19民辖终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八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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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6
    10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应诉公告(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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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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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一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914411700592438523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一、(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保全告知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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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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