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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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执21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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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0-12-30 |
| 2 |
845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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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8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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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18 |
| 3 |
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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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执6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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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9-11 |
| 4 |
4207上海诸宝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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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3民初4207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诸宝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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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6-30 |
| 5 |
290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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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2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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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3-18 |
| 6 |
5033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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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3民初503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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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5-11 |
| 7 |
天津市景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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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执20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景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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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3-02 |
| 8 |
日照市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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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执202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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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3-02 |
| 9 |
6442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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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64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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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03-21 |
| 10 |
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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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民终16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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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6-05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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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9-04-30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苏0723执2112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2 | 详情 |
| 2 | (2020)苏0723执648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0 | 详情 |
| 3 | (2019)苏0723执2028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 4 | (2019)苏0723执2021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关于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移送的(2020)苏0723民初4942号原告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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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法司鉴委1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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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法司鉴委字第140号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移送的(2020)苏0723民初4942号原告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园区经十路北首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综合楼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到灌云县人民法院摇号工作室(B506)选择确定鉴定机构。逾期我院将依法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督办人:灌云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陈雷电话:0518-88997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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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 2 |
关于本院受理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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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8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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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845号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款3642736.95元及利息674513.46元(以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到2020年1月16日止,逾期1111天,具体逾期利息以实际给付的时间计算),本息合计4317250.41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408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吉志军联系电话:88997827二0二0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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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 3 |
(2019)苏0703民初290号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诉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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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2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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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03民初290号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70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货款23284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32848元为本金,期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613元,由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1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人:刘钧电话:0518-80328668地址:徐圩新区上海路与合作路交汇处徐圩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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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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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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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64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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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23民初6442号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723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工程款1345506元。】。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孙静联系电话:0518-88997829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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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 5 |
(2019)苏0703民初290号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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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2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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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232848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深圳前海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徐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一九年十月九日承办法官:刘钧电话:18961382570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上海路与合作路交汇处徐圩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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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 6 |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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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调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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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23民调55号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灌云县金玉装璜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建设工程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08点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409法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孙静联系电话:0518-88997829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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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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