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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泞派实业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5号6幢43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傅财芬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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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88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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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17
    2

    邱明艳、广州市捷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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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3民初62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邱明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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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20-08-10 2021-04-25
    3

    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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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8民初83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傅财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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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0-05-19 2020-12-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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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傅财芬 被告-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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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傅财芬诉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830元;本案诉讼费及差旅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小楼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联系电话:8284536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793082021-07-0112:04:11:0联系人:黄波涛、宋泳宜(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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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2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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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傅财芬 被告-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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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财芬诉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1037.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小楼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联系电话:8284536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904602021-02-0816:43:49:118联系人:黄波涛、宋泳宜(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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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3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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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傅财芬 被告-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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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财芬诉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1037.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小楼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联系电话:8284536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839442021-02-0412:12:01:772联系人:黄波涛、宋泳宜(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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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4

    上诉人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傅财芬以及原审被告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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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88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傅财芬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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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8824号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傅财芬以及原审被告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8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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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5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与傅财芬、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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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88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傅财芬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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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8824号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与傅财芬、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10时-12时在第64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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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6

    (2019)粤0118民初8342号原告傅财芬与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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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8民初83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傅财芬 被告-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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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8民初8342号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财芬与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8民初8342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534132042020-06-3017:46:17:94(2019)粤0118民初8342号原告傅财芬与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家具,金属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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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30
    7

    (2019)粤0118民初8342号原告傅财芬与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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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8民初83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傅财芬 被告-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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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8民初8342号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财芬与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8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傅财芬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8.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傅财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533658672020-06-0218:54:12:576(2019)粤0118民初8342号原告傅财芬与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广州市,上海,被告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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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2
    8

    (2019)粤0118民初8342号原告傅财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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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8民初83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傅财芬 当事人-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城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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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8民初8342号广州市城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财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1037.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小楼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联系电话:82845366)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530037082019-12-3016:48:14:722(2019)粤0118民初8342号原告傅财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审理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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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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