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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旭日房产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滨区迎宾馆别墅A座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芳戎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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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3执恢5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芳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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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20-06-23 2020-11-27
    2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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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3执84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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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19-05-10 2019-05-22
    3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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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3执84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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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18-11-15 2019-05-27
    4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建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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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3执84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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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18-11-05 2018-12-29
    5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喜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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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3执838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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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18-10-24 2019-02-25
    6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杰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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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3执84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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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18-09-28 2018-12-29
    7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碧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403执84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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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18-09-21 2018-12-29
    8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403执83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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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18-09-04 2019-05-27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徐喜明、钟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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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2民初18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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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8-06-05 2019-08-08
    10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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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民辖终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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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6 2018-06-01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402民初18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被告- 徐喜明 钟庆妹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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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8-09-14
    2 (2017)粤0403民初44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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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G28 2018-06-24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被告- 徐喜明 钟庆妹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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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8-03-07
    4 (2017)粤0403民初44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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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17-12-10
    5 (2017)粤0403民初445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肖桂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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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49 2017-09-14
    6 (2017)粤0403民初44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嘉华 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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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G05 2017-08-24
    7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芳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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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嵩县人民法院 G26 2017-04-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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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3民初2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经济特区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邵国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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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邵国杰: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邵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403民初2504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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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1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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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3民初435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曾惠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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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曾惠娟: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惠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160000元;二、被告曾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应付款16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计算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计算至本院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1元,保全申请费1644元,合计6315元(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7元,被告曾惠娟负担53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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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5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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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3民初445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肖桂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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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肖桂芝: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桂芝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3民初4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肖桂芝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8号2栋2单元2004号房(产权证号0300081965)的房屋产权在18032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滨区迎宾馆别墅D座(权证号为粤房地产权证珠字第0300025844号,权属人为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在18032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案诉讼保全费1422元(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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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2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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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3民初44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杰云 覃爱刘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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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杰云、覃爱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起的第4日9时(2017年7月2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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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5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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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3民初435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曾惠娟 收起

    ... 展开

    公告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惠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起的第4日9时(2017年6月20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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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5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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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3民初44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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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张嘉华: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起的第4日15时(即2017年6月5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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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7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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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良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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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陈良文: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良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文于2012年7月7日签订的《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分期付款协议》、住宅改造及装饰装修委托协议书;二、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被告陈良文返还房款40805元;三、被告陈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700元;四、被告陈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赔偿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11357.5元;五、被告陈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协助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8号1栋2单元1304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粤房地预登珠字第0300025607号)注销手续;六、被告陈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8号1栋2单元1304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96元,保全申请费2155元,合计8951元,由被告陈良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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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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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4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尹存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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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尹存柱: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存柱、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存柱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的的《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分期付款协议》、住宅改造及装饰装修委托协议书;二、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返还贷款本金233145.96元;三、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被告尹存柱返还房款23854.04元;四、被告尹存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986.2元;五、被告尹存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清偿从2014年11月开始的应付未付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础下浮百分之七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础下浮百分之七计算;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应付未付利息、复利及罚息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判决第二项和第五项内容履行完毕后三天内,被告尹存柱协助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8号1栋3单元1605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粤房地预登珠字第0300029646号)注销手续,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协助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8号1栋3单元1605房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粤房地预登珠字第0300030862号)注销手续;七、被告尹存柱于本判决第六项内容履行完毕后三天内向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8号1栋3单元1605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67元(其中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690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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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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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4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洪丹 蔡名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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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洪丹、蔡名松: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洪丹、蔡名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丹、蔡名松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分期付款协议》、《住宅改造及装饰装修委托协议书》;二、被告洪丹、蔡名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710元;三、被告洪丹、蔡名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215.84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70元(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洪丹、蔡名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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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06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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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良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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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陈良文: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15年12月8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5-12-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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