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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云投

    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9676号大冲商务中心(一期)2栋3号楼22AD(2210)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天津信恒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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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83执保827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天津信恒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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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骅市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2-02
    2

    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启迪协信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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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民特424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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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6 2021-08-02
    3

    天津恒信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中云(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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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83民初4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天津恒信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中云(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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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2-30
    4

    天津信恒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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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83执保445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天津信恒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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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骅市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09-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1539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0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53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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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启迪协信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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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9号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启迪协信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0)沪贸仲裁字第064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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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2

    (2020)粤03执636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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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63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启迪协信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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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364号中云投(深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启迪协信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0)沪贸仲裁字第064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3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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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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