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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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耀与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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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执恢6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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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27 |
2 |
张晓燕、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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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163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晓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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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2-21 |
3 |
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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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恢12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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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9-27 |
4 |
马艳与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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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恢32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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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13 |
5 |
张晓燕与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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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恢31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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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14 |
6 |
张洪耀与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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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恢31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张洪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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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14 |
7 |
李永燕与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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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恢31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李永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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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14 |
8 |
张晓燕与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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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执192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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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3-24 |
9 |
昆明祥斌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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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执1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祥斌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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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19-11-02 | 2019-12-10 |
10 |
云南云岭涂料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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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执112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云岭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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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12-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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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81执1145号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3 | 详情 |
2 | (2019)云0181执1120号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3 | 详情 |
3 | (2017)云0102执3630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9 | 详情 |
4 | (2017)云0102执3629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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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云01民初16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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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16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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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1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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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
2 |
(2016)云0102民初57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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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72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柏高权 赵金 殷东 吕太骏 吉诗梦 陈波 陈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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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729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本院受理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万元,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对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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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3 |
(2016)云01民初16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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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16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柏高权 赵金 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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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本院受理(2016)云01民初16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诉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民初1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准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替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退出诉讼。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18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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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
4 |
(2016)云0102民初54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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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40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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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402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第5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告柏高权、赵金、殷东对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4元由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告柏高权、赵金、殷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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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5 |
(2016)云0102民初5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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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7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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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710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马忠才、王秀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83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4年1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殷东对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殷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3元,由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殷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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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6 |
(2016)云0102民初57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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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7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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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711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马忠才、王秀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47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对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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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7 |
(2016)云01民初16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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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16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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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1606号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抬高权、赵金本院受理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6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诉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柏高权、殷东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7月17日,原告与昆明千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柏高权、赵金、殷东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同日,原告与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与柏高权签订了《抵押合同(自然人版)》,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按约还款付息义务,原告请求判令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6237.58元;二、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所有欠款实际还清之日起的罚息及复利;二、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抬高权、赵金、殷东对本案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对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五、确认原告对柏高校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案件保全费、律师代理费(55.6万元)由六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间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并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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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
8 |
(2016)云0102民初57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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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7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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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711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俊、吉诗梦、陈波、陈敏、马忠才、王秀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447000元;2.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6年8月5日的违约金115028元及自2016年8月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马忠才、王秀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被告云娜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马忠才、王秀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无限连载清偿责任;5.十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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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1 |
9 |
(2016)云0102民初57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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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72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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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729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担保费75000元;2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6年8月9日的违约金13030元(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7月28日,共计188天)及自2016年8月1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马忠才、王秀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5.上述十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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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1 |
10 |
(2016)云0102民初5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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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71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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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710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马忠才、王秀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486858元;2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6年8月5日的违约金132425.40元(其中。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8月5日,共计408天,即486,858元×24%÷360天×408天=132425.40元)及自2016年8月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马忠才、王秀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安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马忠才、王秀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九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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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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