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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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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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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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梁贺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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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梁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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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梁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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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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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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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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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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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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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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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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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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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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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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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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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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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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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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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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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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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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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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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民初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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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云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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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佛山市顺德区云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追加你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起诉请求:一、确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二、判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赔偿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2亿元。三、本案诉讼费、担保费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恢复至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合议庭由审判长卢伟斌、审判员贾小平、审判员李秀红组成,书记员由杨德超、关丽莹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8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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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2 |
(2017)粤06民初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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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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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2.判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亿元;3.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由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2017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增加“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恢复至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一项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7)粤06民初59号裁定,并据此查封下述财产: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下沙村民小组,土地证号为国用(2004)特050021。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合议庭由审判长卢伟斌、审判员贾小平、代理审判员蒋雯组成,书记员由杨德超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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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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