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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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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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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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万兴冷冻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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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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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与奉化万兴冷冻厂、奉化益珍海藻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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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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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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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与被执行人奉化万兴冷冻厂、奉化益珍海藻科技有限公司、沈涯、沈锡芬、沈小追、阎益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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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3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 奉化万兴冷冻厂 奉化益珍海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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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360号奉化万兴冷冻厂、奉化益珍海藻科技有限公司、沈涯、沈锡芬、沈小追、阎益腾:你(单位)与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139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奉化万兴冷冻厂归还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借款260万元、利息189260.61元及相应利息;奉化益珍海藻科技有限公司、沈涯、沈锡芬、沈小追、阎益腾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29114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0292.61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奉化万兴冷冻厂账号:6228580299901513892奉化益珍海藻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513900沈涯账号:6228580299901513918沈锡芬账号:6228580299901513926沈小追账号:6228580299901513934阎益腾账号:6228580299901513942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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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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