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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沃运力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0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08
    • 送达公告 60

    法律诉讼40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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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1618号之一 其他案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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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30
    2

    广东新沃新恒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尹淼、曹祖盛、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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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32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广东新沃新恒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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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6-08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杨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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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84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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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6-17
    4

    贾存斌、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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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445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贾存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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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5-02
    5

    练新富、张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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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申5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练新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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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3-30
    6

    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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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保74号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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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5-08
    7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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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执24424号 保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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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3-20
    8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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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保42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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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19 2021-06-02
    9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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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鲁15执272号之五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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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2-08
    10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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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鲁15执271号之八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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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0-12-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0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10执1234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27 详情
    2 (2020)粤0310执1104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20 详情
    3 (2020)粤0310执1104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20 详情
    4 (2020)粤0310执1100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20 详情
    5 (2020)粤0310执1100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20 详情
    6 (2020)粤0310执1049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7 (2020)粤0310执1044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8 (2020)粤0310执1039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4 详情
    9 (2020)粤0310执1039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4 详情
    10 (2020)粤0310执1018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9 详情

    送达公告6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25938号应诉、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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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59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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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5938号陆汉强、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原告范中财与被告陆汉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59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78685,.4元,详见赔偿清单;2.诉讼费用有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7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三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伍晖电话:0755-289231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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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2

    (2021)粤0310执16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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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1618号 -

    当事人-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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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执1618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2号、(2019)粤0310民初13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执16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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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6
    3

    (2019)粤03民终243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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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36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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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4361号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三、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确认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判项确定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义务与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系同一笔债务,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本判项确定的义务为限,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27.6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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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4

    (2019)粤03民终249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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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97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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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4975号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20号民事判决;二、确认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三、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确认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判项确定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义务与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系同一笔债务,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本判项确定的义务为限,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4366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46.68元,由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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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5

    (2021)粤03执16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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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6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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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610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5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6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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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6

    (2019)粤0310民初168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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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168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山市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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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686号之一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61680元。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61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计至2019年11月6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616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1月7日计至2020年3月24日)。四、被告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616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3月25日计至2020年6月27日)。五、被告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616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6月28日计至清偿之日)。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1元(原告已预交)、诉前财产保全费2328元,合计9089元,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联系方式:王天桥0755-232591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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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7

    (2019)粤03民终23896号判决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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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38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 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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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3896号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终23896号民事判决。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3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原审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0元;三、确认原审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986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由原审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19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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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9
    8

    (2020)粤0307民初346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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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460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白应涛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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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603号白应涛、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白应涛、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及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承担5061元(7061-2000)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自原告2019年9月25日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至支付全部赔偿款之日止利息(利率标准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0元);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1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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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9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0)8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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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0)88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潘威 被告-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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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潘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义乌劳人仲案(2020)886号)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89号8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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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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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16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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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168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山市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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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686号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凯卓立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山市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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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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