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桐环罚字〔2017〕300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7〕300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同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虎,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9591489N。我局于2017年8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XXXX,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水处理一般污泥、碱减量污泥、废包装袋(桶)、废油剂和定型机废油,其中废包装袋(桶)、废油剂和定型机废油属于危险废物;2017年8月18日执法检查时正在生产中,厂区西北侧危废暂存仓库存放有废包装袋(桶)、废油剂,该危废暂存仓库密闭性差、危废标识不规范、危废仓库场地无围堰,未按危废管理规定规范储存。经调查,该危废暂存仓库内存储的危废大约XX斤。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7年8月19日已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7年8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