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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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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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07民初1391号之三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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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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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与周赛冬、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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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206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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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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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申请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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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07执保16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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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2020-08-30 | 2020-12-31 |
4 |
陈玲与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赛冬、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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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35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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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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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859号陈玲与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梦升、周赛冬、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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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85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陈玲 被告- 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邓梦升 周赛冬 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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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859号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松枫路三期创业基地35栋,法定代表人:周赛冬):本院受理的陈玲与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梦升、周赛冬、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确认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邓梦升2020年2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判令四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24法庭A514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256012021-03-1013:47:49:536联系人:李智勇、潘宝欣(2021)粤0105民初859号陈玲与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梦升、周赛冬、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松枫路三期创业基地35栋,法定代表人:周赛冬):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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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2 |
(2021)粤0105执保190号陈玲与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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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190号 | - |
原告- 陈玲 当事人- 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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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190号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玲与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190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7987412021-02-1916:18:27:49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190号陈玲与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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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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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353号陈玲与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赛冬、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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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353号 | - |
原告- 陈玲 当事人- 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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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353号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玲与被申请人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赛冬、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353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1082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3544012020-05-2113:28:07:834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353号陈玲与广州小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赛冬、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衡阳小桔制药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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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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