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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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税稽二罚[2019]57 | 衢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13日,温州佳耐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0475955,货物名称:*印刷品*广告宣传印刷费),金额58058.25元,税额1741.75元,合计59800元。该份发票已被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根据2018年10月第0006号记账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载,你单位在10月份收到该份发票并入账,计入“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科目,通过对公账户转账给你单位兼职投资经理辛磊59800元。根据你单位、辛磊提供的情况说明,该笔业务是辛磊在杭州文化用品市场找到一家个体户做广告宣传用品推广服务,印刷完宣传用品后,费用由辛磊现金支付给该个体户,合计59800元。该个体户提供给辛磊该份发票,辛磊凭此发票向你单位报销。该个体户已经拆迁搬走,无法取得联系重新补开发票。辛磊和你单位与开票方温州佳耐广告有限公司均无任何业务往来。从目前掌握的证据看,未发现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显示,你单位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795248.92元。你单位已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9800元,调增后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735448.92元。综上所述,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票方温州佳耐广告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仍将该份发票列支成本,该行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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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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