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傅锦青、李金环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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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民终34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万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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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1 |
| 2 |
傅锦青、李金环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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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民终34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万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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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1 |
| 3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傅幼利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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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70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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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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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鸿霖制衣有限公司与康一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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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623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泉州鸿霖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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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1-04-13 |
| 5 |
泉州市福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陈文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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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终166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福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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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1-01-26 |
| 6 |
傅幼利、李瑞新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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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1097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李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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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1-04-02 |
| 7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彩霞、陈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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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5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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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0-19 |
| 8 |
魏华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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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11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魏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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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1-04-02 |
| 9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傅幼利、厦门中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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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19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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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1-04-12 |
| 10 |
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福建省智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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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2788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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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21-04-0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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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裁判文书]陈文明、洪丽凤、陈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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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5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 陈彩霞 洪丽凤 陈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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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陈文明、洪丽凤、陈彩霞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7-09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02民初588号陈文明、洪丽凤、陈彩霞:本院对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明、洪丽凤、陈彩霞、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2民初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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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彩霞、陈文明、洪丽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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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5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 陈彩霞 洪丽凤 陈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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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彩霞、陈文明、洪丽凤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3-16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彩霞、陈文明、洪丽凤: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彩霞、陈文明、洪丽凤、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02民初5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1、被告2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851300元(其中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逾期违约金2393424.66元(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4日,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1、被告2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担保所涉费用、律师费等,其中律师费为65000元;3、被告3被告4对被告1、被告2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见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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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福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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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傅彩云 傅德和 傅文聪 张金珠 泉州市福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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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福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彩云、傅德和、傅文聪、张金珠、泉州市福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傅文聪、张金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81600元(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扣除10200元、18000元)、逾期违约金1430136.99元(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14日,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傅文聪、张金珠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担保所涉费用、律师费等,其中律师费为42894元;3、被告傅彩云、傅德和、泉州市福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傅文聪、张金珠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鲤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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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丁志聪、丁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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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魏华明 丁志聪 彭小燕 丁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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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志聪、丁美芳: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华明、丁志聪、彭小燕、丁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魏华明向原告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5月6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违约金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16年5月6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魏华明偿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丁志聪、彭小燕、丁美芳对被告魏华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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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 5 |
[裁判文书]陈龙湖、陈辉燕、泉州煌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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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2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龙湖 陈辉燕 泉州煌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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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龙湖(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10133114)、陈辉燕(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01013227)、泉州煌远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572304-0):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湖、陈辉燕、泉州煌远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陈龙湖、陈辉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2.陈龙湖、陈辉燕应支付给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3000元;3.泉州煌远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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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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