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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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宝岛渔具有限公司、陈银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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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9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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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30 |
2 |
陆凤英、应岳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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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恢18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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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04 |
3 |
董占芬、陈忠杰、董占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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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恢8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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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7-24 |
4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瑞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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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39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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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6-23 |
5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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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执恢7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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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07-26 |
6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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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执恢5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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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06-04 |
7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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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执恢7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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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8-07-24 | 2018-08-19 |
8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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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94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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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8-03-16 | 2018-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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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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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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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8-03-16 | 2018-04-25 |
10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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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96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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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8-06-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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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2民初32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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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324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瑞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张春威 陈栋 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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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瑞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升公司)、陈栋、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慈溪市瑞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0000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陈栋、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威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瑞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瑞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69.5元,由被告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民四庭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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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2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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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94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黄益飞 黄其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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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949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13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1‰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黄益飞、黄其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方燕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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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3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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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黄益飞 黄其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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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952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139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至2017年10月20日的逾期利息189992元及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计算的逾期利息;若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14-143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被告黄益飞、黄其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方燕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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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4 |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7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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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180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厉白露 徐婉珍 浙江云业贸易有限公司 章宝欢 章万军 厉伟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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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1809号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厉白露、徐婉珍、浙江云业贸易有限公司、章宝欢、章万军、厉伟伦: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2民初1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至2016年3月24日止的利息285120元,及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计算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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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5 |
(2015)甬慈商初字第12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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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2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建波 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张利亚 张国传 景彩娣 赵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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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建波、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利亚、张国传、景彩娣、赵丽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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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
6 |
(2015)甬慈商初字第1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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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2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建波 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张利亚 张国传 景彩娣 赵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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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建波、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利亚、张国传、景彩娣、赵丽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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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
7 |
(2015)甬慈商初字第1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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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2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建波 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张利亚 张国传 景彩娣 赵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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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建波、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利亚、张国传、景彩娣、赵丽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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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
8 |
(2015)甬慈商初字第12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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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2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建波 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张利亚 张国传 景彩娣 赵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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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建波、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利亚、张国传、景彩娣、赵丽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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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
9 |
(2014)甬慈商初字第5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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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商初字第5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品臻食品有限公司 倪云飞 施皎玲 倪嘉璐 慈溪市华厦燃气具有限公司 张家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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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品臻食品有限公司、倪云飞、施皎玲、倪嘉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慈溪市华厦燃气具有限公司、张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甬慈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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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
10 |
(2014)甬慈商初字第5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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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商初字第5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嘉璐酒业有限公司 倪云飞 施皎玲 倪嘉璐 慈溪市华厦燃气具有限公司 张家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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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嘉璐酒业有限公司、倪云飞、施皎玲、倪嘉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慈溪市华厦燃气具有限公司、张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甬慈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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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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