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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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民初4900号河北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长安区汉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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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民初49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河北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石家庄市长安区汉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汉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刘瑛贵 石家庄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飞 刘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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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瑛贵、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飞、刘明: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汉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瑛贵、石家庄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飞、刘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二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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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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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382号刘瑛贵、刘明、刘飞等诉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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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3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飞 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瑛贵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被上诉人- 刘明 诉石家庄市长安区汉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石家庄市长安区汉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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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瑛贵、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飞与你方诉被上诉人石家庄市长安区汉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00元由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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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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