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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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环定罚决字20195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金洋塑胶机械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696484984投资人:俞挺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工业区临港二路1支路11号2019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厂的废铁屑堆场地面石头裸露,堆场内有雨水积存,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不到位。涉案废铁屑约0.3吨。我局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厂废铁屑堆场地面石头裸露,堆场内有雨水积存,堆场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不到位的违法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废铁屑堆场地面石头裸露,堆场内有雨水积存,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不到位以及涉案废铁屑约0.3吨的违法事实。2019年8月23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定罚告[2019]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9年8月29日送达。你厂收到后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定罚告[2019]1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防渗漏或者造成其他污染环境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厂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详尽提供了所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结合《舟山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厂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元整。限你厂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账号:4051010400213100000730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银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1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9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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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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