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林举瑞、蔡秀钦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 收起
...
展开
|
- | - | - |
| 2 |
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 收起
...
展开
|
- | - | - |
| 3 |
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与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林举瑞、蔡秀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 收起
...
展开
|
- | - | - |
| 4 |
(2019)粤1972执5914号曾凡龙与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曾凡龙 收起
...
展开
|
- | - | - |
| 5 |
(2019)粤1972执13284号刘和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和中 收起
...
展开
|
- | - | - |
| 6 |
(2019)粤1972执13283号张四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四娣 收起
...
展开
|
- | - | - |
| 7 |
(2019)粤1972执11673号卢启飞与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卢启飞 收起
...
展开
|
- | - | - |
| 8 |
钟桂香与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陈仁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钟桂香 收起
...
展开
|
- | - | - |
| 9 |
张四娣与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陈仁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四娣 收起
...
展开
|
- | - | - |
| 10 |
梁正素与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陈仁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梁正素 收起
...
展开
|
-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1972民初477号公告判决书、蔡秀钦(35212219710830XXXX)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民初4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 被告- 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林举瑞 蔡秀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民初477号之一蔡秀钦(3521221971083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与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林举瑞、蔡秀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郑友良)支付货款23055元及支付利息(以230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4月9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郑友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3元,由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9-07-19 |
| 2 |
(2019)粤1972执591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5914号 | - |
原告- 曾凡龙 当事人- 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5914号被执行人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凡龙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6-07 |
| 3 |
(2018)粤1972民初13935、13938-13941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陈仁聚(35012419661114XXXX)]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3935、13938-139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四娣 卢启飞 钟桂香 梁正素 刘和中 被告- 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陈仁聚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3935、13938-13941号之一陈仁聚(35012419661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钟桂香、张四娣、梁正素、卢启飞、刘和中与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陈仁聚劳务合同纠纷五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3935、13938-13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钟桂香支付2018年2月工资384元、2018年4月工资3900元、2018年6月工资3862元、2018年7月工资3362元、2018年8月工资2000元;向原告张四娣支付2018年3月工资3355元、2018年4月工资4000元、2018年5月工资4000元、2018年6月工资4000元、2018年7月工资4000元、2018年8月工资2000元;向原告梁正素支付2018年1月工资3300元、2018年6月工资为4500元、2018年7月工资为2500元、2018年8月工资为900元;向原告卢启飞支付2018年6月工资4248元、2018年7月工资3744元、2018年8月工资850元;向原告刘和中支付2018年4月工资4040元、2018年5月工资4300元。二、驳回原告钟桂香、原告张四娣、原告梁正素、原告卢启飞、原告刘和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分别为137.7元(原告钟桂香已预交)、455元(原告张四娣已预交)、80元(原告梁正素已预交)、110.06元(原告卢启飞已预交)、50元(原告刘和中已预交),由原告张四娣负担84元、原告卢启飞负担32.06元,由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71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9-05-09 |
| 4 |
(2018)粤1972民初13937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陈仁聚(35012419661114XXXX)】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393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海云 被告- 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陈仁聚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3937号之一陈仁聚(35012419661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林海云与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陈仁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39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海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海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3-25 |
| 5 |
(2018)粤1972民初13936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陈仁聚(35012419661114XXXX)】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393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夏女凤 被告- 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陈仁聚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3936号之一陈仁聚(35012419661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夏女凤与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陈仁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39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女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女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3-25 |
| 6 |
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19、23、24、127、214、216、218、432、433、457、7 | - |
当事人- 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19、23、24、127、214、216、218、432、433、457、772、731、734、740、817、818、859、862、987、1418、1420号被执行人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以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2-25 |
| 7 |
(2019)粤1972民初47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蔡秀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民初4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 被告- 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林举瑞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民初477号蔡秀钦(3521221971083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征东木业经营部与你、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林举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证人出庭作证须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5155元;2.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5155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12日为970元);3.被告林举瑞、被告蔡秀钦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9年5月16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9-02-21 |
| 8 |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19、23、24、127、214、216、218、432、433、457、7 | - |
当事人- 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19、23、24、127、214、216、218、432、433、457、772、731、734、740、817、818、859、862、987、1418、1420号被执行人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以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2-01 |
| 9 |
(2018)粤1972民初13935-13941号送达应诉材料(陈仁聚)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3935-139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海云 卢启飞 刘和中 钟桂香 夏女凤 梁正素 张四娣 被告- 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 陈仁聚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3935-13941号陈仁聚:本院受理原告钟桂香、夏女凤、林海云、张四娣、梁正素、卢启飞、刘和中与被告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陈仁聚劳务合同纠纷七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及送达回证。钟桂香诉称,其于2017年4月20日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员工,双方无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17日老板逃跑,拖欠其工资并违法解雇。钟桂香请求判令: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与陈仁聚共同支付2018年2月工资384元、4月工资3900元、6月工资3862元、7月工资3362元、8月工资2000元。夏女凤诉称,其于2017年3月入职被告处,担任普通员工,双方无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的两个月工资按时发放,但后来几个月工资就没有按时发放,陈仁聚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2018年8月17日陈仁聚离厂逃跑,各员工电话、微信均无法联系,故报警处理。8月19日大岭山劳动仲裁庭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起诉法院。夏女凤请求判令: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与陈仁聚共同支付2018年1月工资3650元、2月工资483元、3月工资3840元、6月工资3600元、8月工资1452元。林海云诉称,其于2018年3月6日入职被告处,担任员工,双方无签订劳动合同。林海云于2018年7月辞职,被告拖欠其2018年6月工资一直没有发放。林海云请求判令: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与陈仁聚共同支付2018年6月工资4120元。张四娣诉称,其于2018年3月6日入职被告处,担任煮饭一职,双方无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17日老板逃跑,拖欠其工资并违法解雇。张四娣请求判令:东莞市瑞聚木业有限公司与陈仁聚共同支付2018年3月工资4800元、4月工资4800元、5月工资4800元、6月工资4800元、7月工资4800元、8月工资2200元。梁正素诉称,其于2017年7月15日入职被告处,担任普通员工,双方无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17日老板逃跑,拖欠其工资。员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均无法联系被告故报警处 收起
...
展开
|
2019-01-0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