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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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与杨晓明、同城派(深圳)冷链有限公司、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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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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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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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16号之一判决公告(杨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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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1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被告- 杨晓明 同城派(深圳)冷链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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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016号之一杨晓明(50023119900716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晓明、同城派(深圳)冷链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损失2000元;二、限被告杨晓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损失43420元;三、被告同城派(深圳)冷链有限公司对第二判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告杨晓明、同城派(深圳)冷链有限公司负担895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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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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